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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工智能四川重点实验室是经省科技厅批准,由四川理工学院、自贡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联合建设而成。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四川重点实验室的作用,促进本学科的发展和人才交流,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原则,本重点实验室将面向全省及国内外开放,公开受理全省及国内外研究人员的课题申请,为研究人员提供开放研究基金和实验研究条件。

第三条 为加强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进科学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管理人工智能四川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依据,受资助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 凡申请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按重点实验室的年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提出课题申请。

2.凡申请本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申请者,须向本重点实验室提交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

3.博士研究生单独申请课题须经导师推荐。

4.课题研究期限1--2年。

5.课题资助强度一般为0.5—3.5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五条 全部申请课题由本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人工智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一定数量的院外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批。开发基金的评审结果由本实验室正式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注通知,认真填写《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任务书》,并经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然后报送人工智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一式三份,待本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核准后,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七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一步扩展。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情况,项目负责人提出文字报告,经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在提交本实验室认定。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

第九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报本实验室。

第十条 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本实验室有权中止或缓拨经费。

第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利或难以取得项目研究结果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撤消或中止,报“人工智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核准。

第十二条 鼓励项目组发表有关论文,但必须注明“人工智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项目编号。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争取多渠道筹款(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四川理工学院科研事业费和与厂矿、企业联合的横向科研费组成),其中70%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掌握用作课题基金,用以资助意义重大,时限性强的课题或用于试验室其它急需使用资金方面。其他30%用作开放试验室公共性开支。

第十四条 每年度经费,由实验室主任提出预算,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实验室主任指定实验室专人负责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由重点实验室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相对独立,学院为实验室单独立帐,结余归实验室用作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 实验室课题基金的开支包括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租用费,测试费

2.学术活动,考察调研费用。

3.获准在开放实验室工作的客座人员的科研津贴,以及聘用人员的补差工资与津贴。

4.客座人员的住宿费及交通费。

5.开放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转费。

6.仪器使用维护及水、电管理费。

7.基金开支按课题核算,结余可结转下年度,课题结束后的结余资金按一定比例奖励课题组,剩余部分上交实验室。

第十七条 开放实验室公共性开支包括:

1.为满足实验室对外开放的需要增添的原版和影印期刊费用。

2.实验室年度报告等内部出版物的费用。

3.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学术活动费。

4.课题申请、成果评价等专家评审费用。

5.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毒素保健费以及对实验室优秀开放课题成果的奖励。

6.实验室其他行政、办公、差旅费用。

7.接待本单位优秀本科生完成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所发生的费用。

8.自带经费来开放实验室工作者,其经费一次汇入重点实验室账户,使用办法亦按上述管理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经费,按资助课题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部门和实验室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属本实验室项目或资助项目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所有权属于本实验室和研究者共享。在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后,实验室将收取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管理费,比例另定。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项目责任人应认真填写《人工智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并结题报告和所取得的成果等报告办公室归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由本重点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