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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人工智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人工智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办公室职能 1.完成各类科学研究工作的过程管理,包括项目设计书、研究报告、验收(鉴定)书和获奖证书的存档归类等; 2.实验室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固定人员、访问学者和客座研究人员的成果管理及其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存档; 3.实验室学术会议或学术报告会的会务工作; 4.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调整和充实,各项实验室经费的使用管理,起草上报各类总结文件、汇报材料和资料、编写研究年报和运行日志,管理各类信息文件资料,包括各级文件、重点实验室资料、科研项目资料、国内外文献、图书、光盘、局域网、重点实验室网页等; 5.日常行政事务和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主任职责: 1.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并对主管主任负责; 2.科研管理、研究生教育管理、行政管理中的组织与协调; 3.协助主管主任加强对国内外的对口联系,安排其相关的接待; 4.起草实验室有关文件,管理办法并及时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 5.与依托单位日常业务管理部门(财务、科研、研究生、基建设备、后勤等)相关管理工作的协调; 6.管理业务运行经费、开放基金及业务运行费的审核报销; 7.编写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8.办公室管理人员的思想建设、业务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 9.按岗位职责考核工作人员任务完成情况; 10.准备实验室的各种工作会议的资料和议题; 11.协助实验室主任,组织准备实验室接受上级评议、评估、检查工作; 12.办公室综合治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事宜; 13.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岗位职责 1.行政管理 (1)协助主任组织准备实验室接受上级审计、评议、评估、检查等工作; (2)协助主任编写、编排各种汇报材料、宣传材料、交流材料等; (3)收集整理实验室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汇报、年度报告、各种调查报告等材料的原始资料、数据统计等事务工作和材料上报工作; (4)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年度数据报表的填制、原始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5)经费管理 (a)实验室运行费收支情况; (b)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管理; (c)实验室行政经费使用及管理; (d)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经费管理。 (6)文书档案管理 (a)建立和管理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业务技术档案; (b)实验室负责和管理的各种科研课题以及实验室固定人员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协作项目的建档及其管理; (c)实验室各种基础材料、文件、上报材料的收集、分类、存档和管理,办公室资料库的日常管理; (d)办公室文档收发、资料订购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传送上级各部门文件和有关信息资料; (e)负责实验室各种学术资料的建档和管理,如各类专业图书、专著和学术期刊的订购和管理; (f)局域网、重点实验室网页和实验室办公系统的维护和更新。 (7)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立项、开题、过程管理和成果管理。 2.实验室条件管理 (1)办公室现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维护、功能开发、使用及维护; (2)实验室条件建设建议意见; (3)各分室实验设备资料管理(重点实验室投资购置设备); (4)实验室学术报告厅和会议室的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助理职责 1.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实验研究室,对主任负责; 2.根据实验室的发展和需要,提出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建议; 3.组织实验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维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完好; 4.组织实验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5.组织实验研究室的全面开放工作,为固定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和国内外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实验研究条件,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开放度; 6.执行依托单位和相关院系实验室管理办法; (1)管理实验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组织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 (2)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工智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补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由依托单位推荐1名副主任或由主任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建议决定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以及时指导实验室的工作。 第五条 由于本实验室为联合实验室,有一定学科跨度,各研究室有各自的特点,为了更具体和及时指导各研究室的学术活动,各研究室设立研究室主任及副主任。
人工智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人工智能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聘任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主管部门聘任。 重点实验室设副主任3名(其中一名为常务副主任),原则上在三家依托单位内聘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分别主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职责 1.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或根据主任建议实行分工负责; 2.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及客座研究人员的聘用、教育、管理、考核、奖惩、解聘等事宜; 3.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计划与组织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4.学术带头人培养、学术梯度建设的规划、计划与组织实施; 5.实验室条件建设计划编制和执行; 6.筹集并计划实验室运行费、设备更新费、开放课题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检查执行情况。审批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7.对实验室内外的联系和协调; 8.研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9.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考核 实验室主任由主管部门考核,做出考核、备案。 副主任由主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备案。 |